31岁当局长的他受贿600万!两次对纪委说:我没收钱
“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今天刊发题为《以案示警|在吹捧中迷失在贪欲中沉沦——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朱勇峰案警示》文章,剖析“80后”官员朱勇峰受贿案。
文章显示,31岁当局长的朱勇峰,收受好处费共计600余万。纪委两次找他谈话,他都表示没收过任何钱款。
31岁当局长的他,收受600余万好处费
公开履历显示,朱勇峰,男,1981年1月出生,山东莱芜人,2004年7月参加工作,200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朱勇峰曾任贵州省金沙县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局长,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化发展中心工作员、项目科科长,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20年11月,朱勇峰被查,2021年7月被“双开”。2021年11月,朱勇峰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文章显示,2011年2月,朱勇峰从山东调到贵州省金沙县工作,担任城乡规划局副局长,2012年7月升任局长。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他平时接触到的管理服务对象大多是一些商人老板。这些商人老板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对朱勇峰毕恭毕敬,恭维、奉承之声不绝于耳。
被“甜言蜜语”团团围住的朱勇峰,没有清醒认识到老板们的热情是因为看中他手中的权力,更没有意识到自己正深陷“围猎”陷阱,反而飘飘然起来,愈发自我膨胀,十分享受“众星捧月”的优越感。
在金沙县城乡规划局任职期间,朱勇峰邀请山东某科研所所长姜某某到金沙县实施规划设计。姜某某向朱勇峰表达了自己想采取挂靠的形式单独承接项目增加收入的想法,并请他帮忙联系挂靠事宜,承诺以项目款总额的60%作为回报。面对姜某某的请托,朱勇峰丝毫没有意识到这是违规行为,在高额好处费的诱惑下,他当即答应下来。规划编制任务顺利完成后,朱勇峰按约定分到了300余万元好处费。
收到这笔钱后,朱勇峰在生活上也由俭入奢,养成了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为满足私欲,他将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利工具,最初还忐忑不安,到后来逐渐心安理得,越来越不知收敛,彻底丧失了敬畏之心。
朱勇峰“大钱”敢收,“小钱”也来者不拒。2013年,经朱勇峰引荐,工程承包人刘某某参与金沙县某建设项目的竞标,并成功中标。事成后,刘某某分两次送给朱勇峰高档香烟共4条,感谢费5万元。2012年至2014年,朱勇峰多次为工程老板严某某、杨某某在建设加油站选址、落地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3月,朱勇峰以购房为由,向上述2人索要好处费100万元。
经查,2011年至2016年,朱勇峰担任金沙县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和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共计600余万元。
两次向纪委表示自己没收钱
朱勇峰公私不分,与管理服务对象交朋结友,利用职务影响,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肆意跨越纪律和规矩的“红线”。2012年7月,朱勇峰以其朋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管理服务对象金沙县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借款100万元,后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房产。2019年10月,朱勇峰利用担任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向承接了惠水县某工程项目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借款100万元。朱勇峰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是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文章显示,2020年3月、7月,黔南州纪委州监委两次就反映朱勇峰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钱款的有关问题找朱勇峰了解情况,朱勇峰均表示没有收过任何管理服务对象的钱款,其一意孤行一次次作出错误选择,最终亲手为个人事业画上了句号。
被查后,朱勇峰在忏悔书中表示,“党和国家的精心培养,让我年纪轻轻就走上了领导岗位。可我却丧失了理想信念,违背了初心使命,倒行逆施、胡作非为,影响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带坏了所在部门的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平和人民利益,辜负了组织多年的精心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