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仪眼镜”把“雍正眼镜”告了?网友:“正常他俩是撞不上的……”行为|商标|眼镜
近日,“溥仪眼镜”起诉“雍正眼镜”的商标侵权案引发关注。2023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所提出的行为保全禁令申请,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原告享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左为“溥仪眼镜”商标,右为“雍正眼镜”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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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原告代理律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消息,2022年6月,“溥仪眼镜”所属的中雅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与其经营的“溥仪眼镜”店直线距离仅四公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经研判,该律所认为二者标识中文部分“溥仪眼镜”与“雍正眼镜”虽然从“音、形、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整体考虑到“溥仪眼镜”的知名度及“雍正眼镜”攀附、模仿的恶意等因素,“雍正眼镜”的使用已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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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天驰君泰代理中雅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民事侵权诉讼。考虑到“雍正眼镜”店在武汉市线下店面较多,且在线上多平台销售,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因此,在2022年12月,天驰君泰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制止“雍正眼镜”店的商标侵权行为。2023年5月23日,海淀区法院举行行为保全听证,并当庭对该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中雅公司享有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溥仪眼镜”起诉“雍正眼镜”引发关注后,网友们纷纷加入调侃“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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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正常他俩是撞不上的”“皇太极表示有话说”;还有网友认真讨论起清朝哪些帝王戴眼镜——“但是雍正不戴眼镜啊”“就雍正戴得多,乾隆不戴”;也有网友回归正题,指出商标近似问题——“有一说一,这设计可不就是复制粘贴吗”。
据了解,行为保全是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法院依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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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法院支持原告方中雅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其实是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非常慎重地作出了行为保全裁定。首先,中雅公司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且权利基础非常稳定。其次,“雍正眼镜”与“溥仪眼镜”高度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关于该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此前的商标异议行政程序中,也认定“雍正眼镜YONGZHENGOPTICAL”与“溥仪眼镜PUYIOPTICAL”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而决定“雍正眼镜YONGZHENGOPTICAL”不予核准注册。
再次,如不停止被申请行为,将会对中雅公司的商誉及品牌美誉度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即该保全并未禁止被申请人眼镜店的正常运营和禁止被申请人通过合法方式正当经营其产品,同时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此外,中雅公司还提供了100万元的担保。基于以上多种因素,法院才作出了行为保全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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