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民意管控|污染|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Apr 13, 2024 22:28 PM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新民网、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3年6月21日至7月5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传真:63586499

关于《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土壤作为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近年来,本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及时固化土壤污染防治实践经验,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细化管理职责,严格责任落实。强化职责界定、实现条块结合,是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必要基础。《条例》对照上位法规定,在强调市和区政府加强领导、生态环境部门是统一监管部门的基础上,针对性细化了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突出源头协同预防,强化水土联治。《条例》坚持源头协同预防和水土一体防治,明确提出加强土壤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相关工作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同时,《条例》聚焦土壤和地下水复合污染的现状,在上位法原则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水土联动防治机制举措。

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

完善规划要求,强化详查和监测。《条例》在上位法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定基础上,提出具体细化要求;此外,结合本市工作实践,对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监测要求以及重点监测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

聚焦污染隐患点,完善预防举措。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其修复的周期长、难度大、成本高。为此,《条例》根据工业面源污染预防和农业面源污染预防的不同实际,有针对性地明确具体预防举措。

补强防治环节短板,健全风险管控和修复机制。《条例》注重对风险管控和修复机制进行“查漏补缺”,形成相应的细化完善措施;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单位的规范监管,从专业能力、质量管理、报告出具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完善保障措施,实施全方位监督。一是在上位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基础上,细化基金的出资要求和具体用途去向;二是街镇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巡查、风险隐患报告以及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三是明确人大监督的具体要求;四是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公众举报渠道;五是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信用管理。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

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

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

第十七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第二十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

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

第二十七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

第二十八条

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九条

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一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二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

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

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

全文来了,​《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10月起实施活动|医疗器械|​《上海市
全文来了,​《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10月起实施活动|医疗器械|​《上海市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推动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所地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促进发展、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三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协调的

正积极帮助青年就业,你认识“凌佳佳”吗?这位“网红”职场导师offer|平台|凌佳佳
正积极帮助青年就业,你认识“凌佳佳”吗?这位“网红”职场导师offer|平台|凌佳佳

“跟面试官交流要注意些什么?”“无领导小组面试时遇到很强的对手怎么办?”“收offer前这些细节,你问了吗?”……近两年来,各大社交平台上活跃着一位名叫“凌佳佳”的职业导师。“她”不仅经常分享求职技巧,还会推荐大量优质岗位,吸引了许多年轻人的关注。“凌佳佳”是谁?这是上海外服为青年群体量身定制的职场导师IP,也可以说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这个IP之所以叫作“凌佳佳”,就是因为“凌佳佳”和沪语中“邻家阿姐”的发音类似,寓意这位职场导师如同邻家姐姐般亲切,能为青年提供专业又贴心的指导。日前,上海市第一届

上海靠什么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五年追回近6亿元“救命钱”监督|检查|上海
上海靠什么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五年追回近6亿元“救命钱”监督|检查|上海

这是一场不同寻常的会议。“根据检查,我们发现医院存在超范围支付、重复收费以及超标准收费、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等问题……”不久前,上海某定点医疗机构二楼的会议室里,医保方与医院方代表共数十人面对面坐在一张长桌前。听着医保工作人员通报检查情况,医院领导的表情严肃而紧张。原来,市医保局监督检查所正在这里召开日常检查反馈会。五年来,正是通过这样的日常检查,以及飞行检查、专项检查、举报调查等方式,市医保局对11575家次违规定点机构追款5.5亿余元,对11696人次违规参保个人追款2000余万元,共追回医保基金近

为市民服务,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推动“随申码”升级城市|治理|申码
为市民服务,上海市大数据中心:推动“随申码”升级城市|治理|申码

自推出以来,“随申码”已在看病就医、交通出行、文化旅游、社会治理等领域开发了大量便民服务。未来“随申码”还将提供哪些新应用?昨天,首届上海“随申码”应用创新大赛落下帷幕,各行各业创新人才和企业团队聚焦科技助老助残、智慧校园、医疗健康、政务服务、城市治理等领域,共提交参赛作品200余份。大赛主办方上海市大数据中心表示,近期正加快推动构建“一人一码、一企一码、一物一码”的全方位城市服务和治理体系,让“随申码”向使用更便利、功能更丰富的“城市码”升级。创新应用有望落地推广去年10月,市大数据中心在市科委等单

交流党组主题教育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和体会,龚正市长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教育|主题|党组
交流党组主题教育专题调研有关情况和体会,龚正市长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教育|主题|党组

按照市委主题教育的安排,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龚正今天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交流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调研的有关情况和体会,明确下一阶段的努力方向,进一步推动党组主题教育和调查研究深入开展。龚正指出,要推动调研工作进一步走深走实,增强调研选题的准度、梳理问题的深度、解决问题的力度、基层群众对解决问题结果的满意度,推动主题教育取得更大实效。会上,市领导吴清、张小宏、刘多、华源、舒庆、彭沉雷结合各自开展主题教育专题调查研究的情况,交流调研中对社情民意的了解掌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