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从轻处罚,专家解读最高院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家暴不是家庭纠纷保护|黄某|家暴

发布时间:Apr 13, 2024 22:24 PM

“受暴妇女反暴杀夫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制止正在进行的家暴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日前,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婚姻法专家、上海市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谭芳律师分析了这些案例中涉及的新变化。

以暴制暴情形影响定罪量刑

“十大案例涵盖了刑事和民事两个领域,其中4个是刑事案件。”谭芳分析,案例1和案例3从施暴者的角度切入,明确区分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男子酒后施暴致妻子当场死亡,被认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在认定施暴者的罪刑时,不能因为家暴诱因、酗酒吸毒等行为而减轻其刑事责任。”案例2和案例4,则从家暴受害者的角度切入,明确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认定方面,要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注意长期家暴可能对受害者造成特殊身心影响。

案例2中方某某婚内出轨并对姚某某实施长期的家庭暴力,后又逼迫姚某某离婚。姚某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趁方某某熟睡时使用钢管和菜刀将其杀害。案发后,姚某某主动报警自首。法院认定姚某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且考虑到姚某某的行为得到方某某父母的谅解、姚某某还有四个孩子需要抚养,法院最终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谭芳指出,本案是首例适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也是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采纳的案件。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就如何认定“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法院采纳了具有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专家的意见,认为姚某某长期遭受家暴,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杀害被害人,但主要是为了防止之后受到更严重的家暴,案发后也有认罪悔罪的情节,符合前述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情形。而引入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证人,有助于法官理清家暴受害者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模式,还原事实真相,作出既公正又具有人文关怀的判决。

在反家暴案件中,如何判断反抗家暴行为是否过当,也一直备受关注。《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案例4中,张某甲对邱某某长期实施家暴。在双方分居期间,为制止张某甲对刚刚再造耳廓的孩子和自己继续实施家庭暴力,邱某某使用床头的水果刀刺伤张某甲,导致张某甲重伤二级。法院认为,张某甲先殴打邱某某和孩子,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殴打孩子未果的情况下才使用水果刀,她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施暴者与家暴受害者之间关系并不平等,判断‘是否过当’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谭芳指出,在此类案件中,将既往的家暴严重程度、家暴受害者的特殊心理等纳入必要限度的考量因素之中,是对情理法的统一,也是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回访”让保护更全面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效果备受社会关注,本次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5、6和7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角度切入,明确家暴类型涵盖精神侵害,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对象包括同居结束后的恋人,并分享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线审理流程和回访、督促执行制度的实践经验。

在案例7中,叶某向法院起诉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两人曾同居育有一女,分手后黄某威胁叶某及其家属,要求叶某交出孩子,否则会采取极端手段。黄某还购买了辣椒水用品试图将威胁付诸实践,叶某据此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同居关系的结束并不代表着纠纷的结束,同居结束后面临暴力或者有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受害者同样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中黄某虽然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但结合监控录像、购买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叶某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存在较大可能性,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和孩子。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谭芳介绍,随着《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修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涵盖了恋爱同居、结婚、终止恋爱关系和离婚多个阶段,让更多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司法的救济。

这一精神在《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也有所体现。2023年1月1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上海第一次以条例的形式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其中第23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年2月3日,闵行法院就曾签发了上海首份对终止恋爱关系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让女方及其近亲属免于男方的骚扰和威胁。

在案例5中,法院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回访制度。在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法院在电话回访时了解到,男方以揭露女方隐私相要挟,意欲对其进行控制,还曾到女方单位找到其两位主要领导,披露女方涉隐私内容,导致女方正常工作环境和社交基础被严重破坏。男方的做法属于反家暴法中定义“精神暴力”范畴,法院据此对施暴人实施了拘留决定。

“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后,一些施暴人会基于法律威慑力停止暴力行为,也有一些人会因为各种原因罔顾法律,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工作非常重要。”谭芳介绍,上海各部门近些年一直在探索反家庭暴力联合协作,“在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会协助定期回访、共同监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有效地保护好受害者。”

反家暴工作需多方介入

10大典型案例中有3起离婚纠纷案件,这3个案例明确了家暴的特殊证据规则和家暴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案例9中,张某与邹某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自儿子邹小某出生后夫妻矛盾逐渐增多。2010年6月,因张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邹某用几股电话线拧成一股抽打张某。此后,邹某经常辱骂张某,稍有不顺就动手打骂,张某因做错事在先,心中有愧,从来不会还手。2013年6、7月,邹某怀疑张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就把张某摁在家中地板上殴打,导致张某嘴部流血。2018年11月24日,邹某持裁纸刀划伤张某面部、衣服,并导致张某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张某遂报警并进行伤情鉴定,显示构成轻微伤。张某以邹某多年来数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儿子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认为张某出轨在先,具有过错,其与张某的争吵是夫妻之间的普通争吵行为,其对张某没有严重性、经常性、持续性的殴打、迫害,不构成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且要求共同抚养儿子邹小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虽在婚姻中有过错,但邹某不能用暴力来解决问题。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邹小某由张某抚养。“这个结果明确回应了双方的争论,也向公众展示了家暴对离婚案件的影响。”首先,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严重性、持续性、经常性并非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其次,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暴力往往具有私密性,目睹家庭暴力的极可能仅有未成年子女,导致许多家庭暴力难以得到及时认定和处理。本案中,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与邹小某进行谈话,邹小某对家事调查员表示其曾看到过一次父母在家吵架,父亲打了母亲,母亲的嘴部流血,综合邹某承认其与张某确实发生争吵伴有肢体接触,法院认定邹某实施了家暴行为。法院采纳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在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达到较大可能性标准的情况下,认定施暴人的家暴行为,既有利于充分保护受暴者,同时对涉家暴纠纷审判实践也具有指导意义。

在案例10中,郑某某对李某某和孩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李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文书送达时,郑某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司法拘留15日。这次拘留也让郑某某不再漠视法律威严,沟通中保持相对的理性,也未再对李某某和孩子实施家庭暴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孩子因为家庭暴力产生了心理问题,及时启动心理干预程序,为孩子疗愈心理创伤。在案件宣判以后,为防止郑某某再次实施家暴,法院向派出所和居委会发出防止民转刑的函请求相关部门高度关注,并充分告知郑某某其诉讼权利引导其通过法律来表达意见。最终郑某某没有再作出过激行为,实现案结事了。

“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尤其家庭暴力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造成重大影响,最终的判决可能并不代表着纠纷的解决,需要多措并举,向施暴者亮出法律利剑,为受害者提供多类型帮助,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谭芳指出,家庭暴力是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从预防家暴到制止家暴再到受害者走出家暴阴霾,任何一个环节只靠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组织的力量都是很难实现的,需要由多部门共同介入,才能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上海也正在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这种预防、惩处、救助一体化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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